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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凡经营特种行业,都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报领取治安管理登记证的,同时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能营业;因故歇业、转业或变更登记事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的同时,应在公安机关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业。
法律依据: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经营者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报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者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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