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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在欠条上签字的人,如果只是作见证的,则不属于担保人。只要当事人在担保人一栏没有签字,就不属于担保人,不需要承担但保证责任。如果是作为见证人,法律并没有形式要件的规定,不是一定要在见证人栏下签名才能认定为见证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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