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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银行形成不良债权有下列原因:
客观性因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政府干预。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是形成阶段性和时期性不良债权的主要原因。政府“点贷”项目是造成银行不良债权的直接渠道。
主观性因素:银行自身管理。信贷粗放经营。内部控制不严。信贷软改革。同行业的无序竞争。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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