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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具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
2、生效的要件不同。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不须债权人同意;而债务转让的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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