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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伪造证据、暴力、威胁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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