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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即使是11岁的小学生也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隐匿、毁弃。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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