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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年度检照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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