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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交通事故评估并不是公安机关的交管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的职权。在很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交管队所具备的职能和责任里面交通事故评估这一点并没有出现。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有资格检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或者对事故损失进行鉴定和评估在相关机构,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要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交管大队进行备案,当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要进行交通事故损失评估的时候,公安机关的交管大队可以把符合评估条件的评估机构向当事人进行介绍,最终由谁来处理则是由事故的当事人自己来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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