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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立遗嘱的自然人。遗嘱的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并且是能够理解遗嘱内容、读懂遗嘱文字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邀请两名以上的公民到场见证,作为遗嘱见证人进行见证。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因此,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除了上述自然人之外,只要能理解遗嘱内容、读懂遗嘱文字(自书遗嘱必须),就可以担任遗嘱见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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