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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表现形式差异,设立方式差异,股东人数限制,股东的数量不同,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化程度不同,其次还有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注册的资本不同、股权转让等方面的各种不同,两者区别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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