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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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