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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革命伤残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上调从10月份开始,我省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补助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计算。
具体补助标准为: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分城市、城镇、农村三个等级,新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300元、290元、250元。病故军人家属也分城市、城镇、农村3个等级,新标准每人每月依次为295元、285元、245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新标准为1160元。红军失散人员分城镇和农村两部分,新标准分别为300元、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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