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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证安全”的原则,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等符合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可加装电梯。
装电梯须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栋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以下简称“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辖区城区改造部门可提供实施主体清单供业主参考。
电梯加装后,由本单元业主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相关业主应委托运行管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管理,并由运行管理单位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等符合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可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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