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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6条:
1、以法律的形式对胎儿是否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予以确认。
2、表明胎儿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
3、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4、强调胎儿必须是“活的”。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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