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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职级设置。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木里县列入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执行中办发[2015]4号文件规定的职级晋升条件的基础上,在这些地区任职每满1年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不同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分别计算,不予累加。
(三)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五)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省和市(州)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正科级及以下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在编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执行时间: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中办发[2015]4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其他有关问题: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工作要求: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州)和在县以下有派驻单位的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周密部署,把工作做深做细。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二)把握精神,严格执行政策。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要加强政策把关,搞好与清理超职数配备干部工作的衔接,化解清理工作中的矛盾。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关注舆论,做好政策解释,实施过程中,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认其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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