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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提供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参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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