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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初审通过,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异议书中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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