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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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