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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专利管理部门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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